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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296号原告: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宁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