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杜云与张守柱、陆勤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云,张守柱,陆勤梅,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杜云。被执行人:张守柱。被执行人:陆勤梅,系张守柱之妻。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㈥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