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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志家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家,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511号原告陈志家,男,194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峰,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湘江一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家与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家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