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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江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786号原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幸福路南侧(昌吉市六工镇区下三工村丘71栋)。法定代表人:周桂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江龙,男,住芳草湖农场三分场。原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江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五家渠市志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