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易国元与被执行人郭彬、彭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国元,郭彬,彭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易国元。被执行人郭彬。被执行人彭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国元与被执行人郭彬、彭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彬、彭进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竹园社区东经名邸13栋617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