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培华、耿秀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培华,耿秀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刘培华,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机车车辆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哲,男(系刘培华之子),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环三峰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耿秀敏,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专用汽车厂退休工人,离家出走前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刘培华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耿秀敏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耿秀敏于2001年6月11日从天津市××××大街颂贤里3-10-604号住处出走,音信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耿秀敏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耿秀敏,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专用汽车厂退休工人,离家出走前住天津市××××大街颂贤里3-10-604号,系申请人刘培华之妻。被申请人耿秀敏于2001年6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耿秀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耿秀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耿秀敏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刘培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耿秀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