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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菊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菊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475号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838号。法定代表人:陆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云平,该公司员工。被告:袁菊萍。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袁菊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