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露露与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露,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4639号原告王露露,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美唐花园5号楼518室。法定代表人冯燕莉。原告王露露与被告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置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露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创美置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露露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合同期满的前一天搬走,被告将此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原告给被告负责人打电话退押金,打了很多遍不接,给被告发信息,被告说回家过年了,正月初八回来,原告于初八后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又说在老家过元宵节,正月十五之后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最后被告同意退押金。等见到被告,被告只退800元押金,原告不愿意,没要。被告说如果原告收了押金就让原告在合同上写:此房屋已经退还押金,无任何纠纷,就完事了。原告对被告毫无诚信的行为非常愤慨,遂向工商局投诉,被告不听工商局调解。原告又向北京市住房建设委员会投诉,客服说被告没有在住房建设委员会备案,没有记录,属于黑中介。直至今日,被告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返还原告2800元押金,其作为房产中介公司,出尔反尔,毫无诚信。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2800元。被告创美置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创美置地公司(甲方)与王露露(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代理出租位于北京市××小区3-1015的房屋,乙方承租该房屋作为居住用途;房屋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共计365日;租金为每月2800元,按季度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个月房屋租金标准的保证金,具体金额为2800元;保证金为乙方不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电器、家具及不拖欠水、电、燃气、卫生、有线电视费等使用费用和用于乙方迟交房屋租金应缴纳的滞纳金的保证,押金不可冲抵房租;合同期满,房屋交接完毕及各项费用结清后,乙方必须凭签署的原始合同及各项费用结算单据和本公司出示的一切票据退还押金,因乙方原因15日内未来甲方公司办理退押金手续的,逾期不退。合同签订后,创美置地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露露使用,王露露依约向创美置地公司支付了房屋租赁押金2800元及全年房屋租金等费用。本案庭审过程中,王露露称其于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上述房屋,现该房屋已由被告另行出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押金及房屋租金等费用,现合同期限已届满,被告理应将房屋租赁押金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2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露露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创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彦辉人民陪审员 陈利霞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