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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32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