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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晏金龙与孙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金龙,孙文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778号原告晏金龙,男,汉族。被告孙文仙,男,汉族。原告晏金龙与被告孙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金龙与被告孙文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金龙诉称,2015年3月21日被告向他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息2500.00元,承诺6个月偿还本金及利息。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并未归还借款及利息,他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00元、利息400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9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晏金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如下: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晏金龙现金伍万元(50000.00)月息2500元期限6个月担保人:孙文平2015年3月21日借款人:孙文仙2015.3.21”。该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孙文仙辩称,他借钱是为了周转资金,原告所述借款数额、借款时间、约定利息及约定还款期限均属实。他愿意归还借款,但因他每月工资仅为2700.00元,故愿意每月给原告还款2000.00元,约定利息太高,愿支付部分利息。被告孙文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3月21日被告孙文仙向晏金龙借款50000.00元用于周转资金,并约定月息为25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担保人为孙文平(系被告孙文仙之兄),担保期限为1个月。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并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文仙出具借据向原告晏金龙借款500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孙文仙作为还款义务人,应按约定向原告晏金龙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孙文仙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晏金龙要求被告孙文仙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500.00元、即年利率为50%,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约定无效。故本院对于原告晏金龙请求的借期内利率支持年利率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二)项之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孙文仙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晏金龙主张被告孙文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晏金龙请求的逾期利率支持年利率36%。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仙归还原告晏金龙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6%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孙文仙负担1025.00元,退付原告晏金龙1025.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享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