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被执行人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3298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终004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11的存款人民币4052811.1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