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张志、黄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张志,黄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被执行人张志。被执行人黄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志、黄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2万元,并交纳诉讼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黄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6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