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王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050号原告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林,经理。被告王丹,女,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宝英人民陪审员 李桂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