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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4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琼娥与陈华新、陈奇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琼娥,陈华新,陈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493-2号申请执行人:林琼娥,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53********。被执行人:陈华新,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港塘青石**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46********。被执行人:陈奇力,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港塘青石**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申请执行人林琼娥与被执行人陈华新、陈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华新、陈奇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琼娥案款20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陈华新名下的有址于石狮市灵秀镇港塘青石区65号房产一处,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对该处房产进行查封,并通知房管部门办理查封登记。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林琼娥与被执行人陈华新、陈奇力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华新、陈奇力在支付申请执行人林琼娥案款人民币50000元后,剩余债权人民币155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林琼娥向我院申请暂不拍卖被执行人陈华新的上述房产,并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书面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暂不拍卖被执行人陈华新的上述房产,且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又较长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4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