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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端妮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端妮,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特20号申请人黄端妮,女,200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法定代理人姜欣,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端妮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李瑞,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端妮与申请人李瑞因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申请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端妮与申请人李瑞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瑞自愿支付黄端妮8600元;二、由李瑞在2016年8月15日之前直接打入黄端妮母亲姜欣农行卡内(卡号:6228480758793381677);三、以后黄端妮再发生任何相关费用都与李瑞无关;四、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人民法院留存壹份,效力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端妮与申请人李瑞为解决纠纷而自愿达成上述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端妮与申请人李瑞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