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书国与宋满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国,宋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国,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满意,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书国和被执行人宋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书国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宋满意银行存款9055.67元,并及时兑付张书国。被执行人宋满意对申请执行人张书国尚有部分债务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满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书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