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杜佐林与朱照佼、陈小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佐林,朱照佼,陈小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4198号原告:杜佐林,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朱照佼,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小鸽,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杜佐林与被告朱照佼、陈小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小鸽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佐林、被告朱照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佐林起诉称:2014年3月,原告在钱仓寺庙念佛认识了被告陈小鸽母亲宋姿英,经宋姿英介绍后认识其女儿陈小鸽(又名陈建华)。之后,陈小鸽说被告朱照佼需要借款,出于对陈小鸽及其母亲的信任,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在龙港的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转账200000元至被告陈小鸽的账户,在陈小鸽老人公寓的住所由被告朱照佼出具借据,由被告陈小鸽提供担保,月息一分,2014年11月6日起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合计12000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陈小鸽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5年7月,原告因需用钱,向两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102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陈小鸽10000元的起诉,并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朱照佼、陈小鸽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原告杜佐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人口信息,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用以证明被告朱照佼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被告陈小鸽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朱照佼未作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答辩人和原告并不认识,担保人陈小鸽说帮答辩人借款,答辩人说可以。借条确实是答辩人在陈小鸽家里出具的,原告拿到借条后便转账200000元给陈小鸽,陈小鸽再拿35000元现金给答辩人,分好几次拿。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分,利息全部是由陈小鸽到答辩人这里拿,再支付给原告,付了六次,每次2000元。2.答辩人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故把借款转账到陈小鸽的银行卡。3.答辩人与陈建华是朋友关系,刚开始不知道陈建华真名叫陈小鸽,起诉后才知道,很少有人知道其真名。4.陈小鸽收取借款后仅支付给答辩人35000元,本案中答辩人愿偿还本息合计45000元,剩余款项是陈小鸽的事情。陈小鸽把100000元借给他的朋友,其一直推脱还钱的事,也不去讨债。被告朱照佼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陈小鸽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人口信息上陈小鸽的照片与其认识的陈建华确系同一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200000元的借条确系其出具,先出具借条再汇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照佼于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被告陈小鸽以“陈建华”的名义在担保人一栏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同日,原告通过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陈小鸽名下账号为62×××61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之后,被告仅支付六个月利息,借款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朱照佼向原告杜佐林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朱照佼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剩余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小鸽应对朱照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双方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双方对还款期限亦未作约定,故被告陈小鸽的保证期间应为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被告陈小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朱照佼追偿。朱照佼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调取陈小鸽名下账号为62×××61银行账户自2014年11月6日收到原告转入的200000元后一年的资金流水,用以证明陈小鸽收取借款后只支付给被告朱照佼3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已按两被告的要求履行支付200000元借款的义务,被告朱照佼主张只从被告陈小鸽处拿取35000元,系两被告间的纠纷,与原告无关,其申请调取上述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录,于法无据,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朱照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杜佐林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陈小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小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照佼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朱照佼、陈小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宝章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