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执201号-1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戴素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201号-1被执行人:戴素娟,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2015)浙温刑初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追缴戴素娟与姚国才(系戴素娟丈夫,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商城1号楼B幢505室房地产。2016年8月15日10时,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8月16日10时11分,买受人徐贤相(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砖瓦村咸园31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835000元竞得。现买受人已缴清拍卖款。经查,该房产在本案侦查阶段即2014年9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以“苍公封通字(2014)20号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苍南县公安局“苍公封通字(2014)20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二、登记在姚国才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商城1号楼B幢505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048243号,建筑面积151.53平方米)归买受人徐贤相所有,该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1-2004-02-7890)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徐贤相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徐贤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徐贤相应持本裁定书与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自行到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办理登记和过户应交纳的费用均由买受人徐贤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昌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