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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7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单卫红与李健、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卫红,李健,赵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7900号原告:单卫红,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广场**号***室,身份证号3307241968********。被告:李健,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麻车埠村***号,身份证号3307241984********。被告:赵婷婷,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葛宅园巷**号,身份证号3307241984********。原告单卫红与被告李健、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健于2013年间多次向案外人杨正寿借款,经结算,被告李健于2014年7月26日向出借人杨正寿出具借据1份,约定双方尚欠借款82万元、月利率5%、借款期限5个月。2016年4月8日,出借人杨正寿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单卫红并通知了二被告,事后,二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另查明,被告李健、赵婷婷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债务发生于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健、赵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单卫红借款本金8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健、赵婷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建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