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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西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732号原告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亮。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西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西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321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赵秀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