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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13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郝某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5年7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置木质地板及其辅料,货值9698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然而,在原告将货送到后,被告推脱称人在外边,等他回来地板安装完毕后再行支付,碍于熟人面子,原告勉强同意。但被告事后因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时至今日,仍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告起诉一次,又撤诉,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余款被告承诺2016年5月1日前付清,结果被告再次违背承诺。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98元。被告郝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1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商定,从原告处购买木地板及辅料等价值9698元,由原告方负责安装,货到付款。之后原告依约定将货送至被告指定地点,但被告未付货款,承诺木地板铺完后结清。原告完工后,被告仍未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后撤诉。2016年1月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货款2000元。2016年3月3日,被告就下欠货款7698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某某货款柒仟柒佰元整(7700.00)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被告承诺的期限到期后,未兑现承诺。2016年5月5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7698元。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达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电话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及时付清货款,拖延支付显属违约。在原告催要后,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下欠货款,但承诺到期后仍未付清,属再次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实际拖欠的货款76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郝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货款76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小娟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张育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