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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艳芳与解文军、杨慧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芳,解文军,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78号申请人高艳芳,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解文军,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慧,女,汉族,1972年4月1日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方尚堂申请执行解文军、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琪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