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碧侠与被执行人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侠,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刘碧侠,女,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张家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碧侠与被执行人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碧侠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1-(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