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928号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刚组织机构代码:67104041-7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办事处龙珠社区平桥车站二楼委托代理人张晓霞(特别授权)、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4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兴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