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建兵与徐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兵,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13-1号申请执行人严建兵。被执行人徐建平。本院在执行严建兵与徐建平(2016)浙0803执11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人已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113号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