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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淅川县香花镇陈岗村委员会与河南鑫帝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香花镇陈岗村委员会,河南鑫帝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243号原告:淅川县香花镇陈岗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铁柱村委会主任被告:河南鑫帝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左岸国际1号楼11层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香花镇陈岗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鑫帝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香花镇陈岗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鑫帝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香花镇陈岗村委员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淅川县香花镇陈岗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代理审判员  袁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林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