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南平与何祥光、张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平,何祥光,张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757号原告张南平,男,汉族,1948年11月1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祥光,男,汉族,1949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秀玉,女,汉族,1950年11月4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南平与被告何祥光、张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南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61.41元,由原告张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