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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少传与何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传,何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刘少传。被执行人何小英。申请执行人刘少传申请何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两查,被执行人何小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国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