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张峰、贾云飞与刘四妮、黄思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峰,贾云飞,刘四妮,黄思英,王风花,刘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云飞,无业。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亮,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四妮。委托代理人郑国玉,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黄思英,女,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东方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东方北一巷*楼*单元*层**号。被上诉人王风花,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东方北一巷*楼*号。被上诉人刘娜,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东方北一巷*楼*号。上诉人张峰、上诉人贾云飞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建华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黄思英、王风花、刘娜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峰、上诉人贾云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亮,被上诉人刘四妮的委托代理人郑国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黄思英、王风花、刘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关于本案26万元借款的形成过程,刘四妮称,2011年张峰向其借款39万元,刘四妮的丈夫郭和平将应付张峰的工程款陆续抵扣借款,到2013年1月时,张峰还欠26万元借款未还,张峰给刘四妮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实际上是欠条。张峰称,该“借款协议”签订后,刘四妮并未向张峰提供借款。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26万元借款的形成过程:39万元借款是否存在,张峰、刘建华等人合伙购买工程机械以及刘四妮的丈夫以工程款抵扣借款是否是事实,刘建华签名的“经过”的形成过程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400元,退回上诉人张峰5200元,退回上诉人贾云飞5200元。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赵耀功助理审判员 温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宜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