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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与王传红、王文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王传红,王文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初21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简称淮阳农行)。法定代表人陈建怀,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忠,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海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传红,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王文灵,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西城区卫生防疫站。身份证号码4127271963********。原告淮阳农行诉被告王传红、王文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庆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阳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忠、高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传红、王文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传红于2015年4月27日在我行贷款50000元,并由王文灵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4月26日到期,年息6.09%,现仍下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传红、王文灵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王传红与原告淮阳农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的用途为生产生活,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金额50000元,期限3年,年利息6.09%,并由被告王文灵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目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仍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淮阳农行与被告王传红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担保人王文灵的担保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王传红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王传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文灵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红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4月26日止,以后的利息另算,至执行完毕止)。二、被告王文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传红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