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忠信与蔡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信,蔡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3532号原告:刘忠信,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蔡梅香,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刘忠信与被告蔡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忠信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忠信以已与蔡梅香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忠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忠信负担。审判员 吴昭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