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张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青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596号原告张明,男,1987年7月9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青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凤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