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闫广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涛,吉林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闫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涛,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闫广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广君,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于海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闫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案通过“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