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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锡全与颜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全,颜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1976号原告:吴锡全。被告:颜兴海。原告吴锡全与被告颜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锡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兴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锡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颜兴海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吴锡全与被告颜兴海是经过陈伟民介绍认识的2014年5月31日,陈伟民说被告急用100000元,想向原告借钱。原告从事园林生意,身边现金较多,就在中油宾馆将100000元现金直接借给了被告,被告将提前写好的借条交给原告。借条上约定借款1个月,到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前两三天,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催要还款,被告称有事情晚点说,此后原告再联系被告,被告的手机就一直关机。经查询,被告在借款时已经离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颜兴海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吴锡全先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借期暂定30天,2014年6月30号归还,此据。借款人:颜兴海。借条上还载有被告颜兴海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被告与杨燕芬已于2014年3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颜兴海向原告吴锡全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由于被告颜兴海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颜兴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颜兴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锡全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900元,由颜兴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收费办法交纳上诉费用。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陶 佳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