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王占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王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占宝,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王占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所属房屋产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刚恢复执行,以与王占宝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王占宝房产的查封,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