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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屏荣食品有限公司与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屏荣食品有限公司,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屏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法定代表许启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8396元,未执行标的983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康地路145号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号冷库,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无房屋、车辆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