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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兰林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林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林江,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大学文化,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朱砂溪小学教师,住恩施市。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11年8月29日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12月8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鲁诚,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林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继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林江及其辩护人鲁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兰林江与恩施市芭蕉乡米田村后坪组村民喻某(已判刑)商定合伙做木材生意。后兰林江出资人民币2600元,由喻某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将同乡天桥村村民徐某山林中(小地名白岩山)的部分林木购买。后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喻某出面雇请村民欧某等人在白岩山采伐柏树10株、马尾松35株,共计活立木蓄积12.94立方米。兰林江和喻某将采伐的部分木材出售,获利7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林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陈某、欧某、廖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尺码单,调解协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林江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兰林江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林江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追缴的兰林江违法所得的人民币7200元,上缴国库(已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云审 判 员 王 桥代理审判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