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潘洁慧,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潘洁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至7月下旬间、8月下旬至11月10日间,被告人朱某先接受下家吴某(已判)的“六合彩”投注,再上报给上家“广西人”(身份不清),其中,上家返利给被告人朱某12%,被告人朱某返利给吴某10%。期间,被告人朱某累计接受吴某“六合彩”投注额共计13余万元,并从中获利约3000元。2016年5月2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石某、张某、王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手机的文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经国家批准,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赌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