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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汪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90号罪犯汪勤,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汪勤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汪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汪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勤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4.9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积极改造劳动分子”。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勤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勤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