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9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9民初394号原告:申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武乡县洪水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倩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倩负担。审 判 长 李亚南审 判 员 刘 柱人民陪审员 李 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红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