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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9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9民初394号原告:申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武乡县洪水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倩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倩负担。审 判 长  李亚南审 判 员  刘 柱人民陪审员  李 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红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