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民申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邵建华、邓守萍与孙跃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建华,邓守萍,孙跃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建华,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守萍,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跃文,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邵建华、邓守萍因与被申请人孙跃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建华、邓守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错误。孙跃文在一、二审中没有举示侵权证据,公安消防机关亦未出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孙跃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认定邵建华、邓守萍负举证责任错误。二审引用《合同法》认定本案责任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邵建华主张涉案房屋失火原因为电路老化,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该主张。原审未支持其该主张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涉案房屋损毁的原因亦不符合双方之间《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免责条款。该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邵建华、邓守萍对涉案房屋负有的妥善保管义务未作出约定,火灾发生时涉案房屋正由邵建华、邓守萍使用,所以二审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邵建华对所租赁房屋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并无不当。综上,邵建华、邓守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建华、邓守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代理审判员  于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