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许刚强与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刚强,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734号原告许刚强,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被告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经营人刘汉收,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127221957********,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军产。原告许刚强诉被告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素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刚强、被告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经营人刘汉收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军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刚强诉称,2016年4月6日至9日,原告将种植的白菜以每斤0.1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刘汉收以家庭合伙经营形式开办的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菜款。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菜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菜款。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蔬菜款62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刘汉收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交易所,而原告起诉的名称为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与刘汉收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不一致,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刚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具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