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喻金萍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金陵村一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金萍,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金陵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喻金萍,女,汉族,1951年3月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金陵村一组,住宝鸡市金台区。负责人张汉奎,组长。本院执行的李慧琍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金陵村一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0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不按时足额扣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