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葛攀、陆丽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军,葛攀,陆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军,居民。被执行人葛攀,居民。被执行人陆丽阳。申请执行人张德军与被执行人葛攀、陆丽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证处(2016)盐都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葛攀、陆丽阳共有的位于市区都新区刘朋村依云香溪9幢15A01室,9幢库59室的房产,暂时不便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产处置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笛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