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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2刑初44号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29日被泸溪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5月5日,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林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建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成、人民陪审员符明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8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杨某1一起将泸溪县解放岩乡家婆湾自己责任山上的马尾松以及其购买的杨某1、杨某2责任山上的部分马尾松进行砍伐,并加工成松原本。经鉴定,杨某某所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滥伐林木林地总面积为0.65公顷,折算立本蓄积为58.331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到泸溪县解放岩乡林业站,向泸溪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主动交待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本蓄积58.33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发林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想通过砍树销售赚钱,便找到泸溪县解放岩乡家婆湾责任山主杨某1、杨某2购买林木。双方约定,被告人杨某某以20元每蔸的价格购买其二人责任山上的马尾松树。2015年农历8月下旬,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杨某1与其用油锯将家婆湾自己责任山上的马尾松以及杨某1、杨某2责任山上的部分马尾松进行砍伐,并加工成松原木。经清点,被告人杨某某伐倒杨某1、杨某2责任山上马屋松树分别为10蔸、30蔸,并分别给杨某1、杨某2支付了购树款200元、600元。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砍伐的部分木材己运往吉首市销售,泸溪县森林公安局将现场杨某某还未来得及运输并销售的松原木445件予以扣押。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滥伐林木林地总面积为0.65公顷,折算立本蓄积为58.331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到泸溪县解放岩乡林业站,主动向泸溪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交待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基本身份情况。2、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到泸溪县解放岩乡林业站,向泸溪县森林公安局的办案民警主动交待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据,证明泸溪县森林公安局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445件松原木,依法处理款项,除去搬运费1000元,已上缴非税局。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找到杨某1要求购买其位于家婆湾责任山上的马尾松,双方谈好以每蔸20元的价格成交。杨某某从杨某1责任山上共砍了10蔸马尾松的事实。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杨某2位于家婆湾责任山上的马尾松树。2015年12月底,杨某某与杨某2到家婆湾杨某2的责任山上点数,杨某某一共砍伐了马尾松30蔸,支付了杨某2购树款600元的事实。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底,吉首市红红农木林公司一位姓张的司机送来一车松原木,大约有7个多立方米,姓张的司机讲木材是解放岩乡杨某某的。5、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冬月,被告人杨某某请人砍伐了解放岩乡蓝冲组大坡山上的松树,被砍的责任山是杨某某、杨某1、杨某2的。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冬、腊月的时候,其到泸溪县解放岩乡和兴村往河溪镇铁岩村硬寨组的通村公路旁帮被告人杨某某装了两车木材,均运往吉首市阿娜红红农林木材加工厂内销售掉了。第一车检尺得8个多立方米,得4000多元木材款,第二年木材检尺得约8个立方米,得4000多元木材款的事实。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解放乡家婆湾自己责任山及从杨某2、杨某1责任山上购买的少量马尾松的犯罪事实。8、泸溪县解放岩乡和兴村一组(大坡)滥伐林木现场调查鉴定意见,证明解放岩乡和兴村一组滥伐林木为马尾松,滥伐林木林地面积为0.65公顷,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8.3318立方米。9、泸森公(刑)勘[2016]00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滥发林木的案发现场位于解放岩乡和兴村刺冲一组地名叫大坡的山上,现场所伐林木均为马尾松,大部分已经加工成了原木,木材均未去皮经技术人员准确检尺,现场伐蔸数量为158个。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性,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马尾松树共计立木蓄积58.33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国审 判 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符明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