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胡耀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耀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57号罪犯胡耀棋,200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湘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6)湘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耀棋宣告的缓刑三年,以被告人胡耀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胡耀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耀棋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7.9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2014年10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耀棋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缴纳了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耀棋减刑十一个月零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