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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志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1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及辩护人信 息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9日3时0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深圳市龙岗区时,刘某某驾驶粤BWXXXX号小车向左变更车道与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驾驶未按操作规范变更车道,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某醉酒且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到达现场的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横岗六联人民医院抽血。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验出乙醇,含量为94.23mg/100ml。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本院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