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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汪春雨与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雨,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603号原告:汪春雨。被告: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411室。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汪春雨与被告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汪春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春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春雨负担。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