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松涛与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松涛,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胡松涛,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综合会所5层,组织机构代码:55082624-5。法定代表人周忠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松涛与被执行人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易佳和府小区的房产130套,但本院不具有处置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