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玉莲与李春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莲,李春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074号原告李玉莲。被告李春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玉莲承担。审 判 员  刘上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 微信公众号“”